合作建房协议(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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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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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建房协议,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拥有所有权的划拨土地未经出让等手续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亦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则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2. 兄弟合伙如何做账?
兄弟合伙的账务处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共同开立共同账户:每个兄弟合伙人应该共同开立一个账户,用于存放合伙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额。
记录资金收入和支出:每个月结束后,应该做好账目清单,列出所有的收支明细。包括销售收入、采购支出、租金、工资等。
分类账目:将收入和支出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例如销售收入、采购支出、工资等。这样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每个兄弟合伙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核对账目:每个兄弟合伙人应该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通过核对账目清单、与银行对账等方式进行核对。
编制财务报表:根据账目清单和核对结果,可以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这些报表可以帮助兄弟合伙人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税务申报:根据合伙协议和相关规定,兄弟合伙人需要按时进行税务申报,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合伙的账务处理应该遵循合伙协议中的规定,并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
3. 农村盖房3层需要签订合同吗?
根据中国法律,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盖房都需要签订合同。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并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盖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施工质量等多个方面,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责任、约定工期、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避免纠纷发生。因此,农村盖房3层也需要签订合同,以确保合法合规,并保护双方的权益。
4. 农村建房合同没盖章有效吗?
农村建造房屋没有盖章是无效的,因为在农村盖房,如果是住房,那就必须有经过政策部门审批过的宅基地,也就是要经过确权后,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方可。必须盖章。
如果是搞养殖建房的话,必须通过村委会同意,与村委会签定土地使用合同。必须盖上大红章才有效。
5. 对换的土地可以用来建房吗?
土地互换的,流转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进行土地证变更登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 什么是农村林地?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以及竹林地 疏林地 未成林适林地 灌林地 采伐终迹地 烧迹地 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业用地经批准可以建较简易的房自住,或者相关的生产设施住房。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五大注意事项
一、建房注意别建在非宅基地上
农村建房基本都是在自家宅基地上的,如果你在耕地、草地上建房,那么肯定是违规行为,建好的房子也是违建建筑,会被直接拆除。同理,宅基地也不要用在除了建房子的其他事情上,比如建厂房等。
二、建房别建在水源地附近
农村水源地附近是重要的自然保护资源,如果建在这些地方,不仅仅会对水源产生影响,而且对于房屋本身的结构时间长了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建房别超出规定的面积
根据各地宅基地分配的面积要求,如果建房的时候超出了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那么肯定是要面临处罚的。轻则罚款、重则拆除没收。
四、建房别建在公路两边控制区
国家明文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即使有,也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公共设施之类的。所以在国道省道公路两边的控制区域内,是禁止建房的。况且,这两边也是不会规划有宅基地的,建房本身就是违规的。
五、建房别超出规定的范围
前面说过不超过规定的面积,这里提的就是别超过规定的范围。比如建房高度不超过3层,比如不在规定范围内建造,而是超出建房的规划区域。这种情况基本都不会得到规划许可,全部属于违章建筑。
7. 农村自建房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性质?
农村建房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从立法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2.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房主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而依据该观点,农村建房合同效力的确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条确定为无效。而因农村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纠纷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认定房主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雇主的,对该雇主所雇佣人员的人身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承揽合同:
1.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向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显区别的。
2.农村建房合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为个人,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依据该观点,农村建房合同效力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即认定为有效。而在建房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认定只要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没有过失的,就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为承揽合同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如果建设的是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则该农村建房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建设的是农村两层以上的住宅以及厂房,其建设活动的规范应适用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将其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关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含义,现行有效的(建质【2004】21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
由于目前没有调整农村建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相关规定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农村建房的面积、高度、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承包人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建房的安全监管、质量监管、建房合同的履行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发生安全事故的救助措施与责任划分,保证农村房建市场的有序发展,保障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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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建房协议,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拥有所有权的划拨土地未经出让等手续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亦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则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2. 兄弟合伙如何做账?
兄弟合伙的账务处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共同开立共同账户:每个兄弟合伙人应该共同开立一个账户,用于存放合伙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额。
记录资金收入和支出:每个月结束后,应该做好账目清单,列出所有的收支明细。包括销售收入、采购支出、租金、工资等。
分类账目:将收入和支出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例如销售收入、采购支出、工资等。这样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每个兄弟合伙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核对账目:每个兄弟合伙人应该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通过核对账目清单、与银行对账等方式进行核对。
编制财务报表:根据账目清单和核对结果,可以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这些报表可以帮助兄弟合伙人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税务申报:根据合伙协议和相关规定,兄弟合伙人需要按时进行税务申报,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合伙的账务处理应该遵循合伙协议中的规定,并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
3. 农村盖房3层需要签订合同吗?
根据中国法律,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盖房都需要签订合同。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并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盖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施工质量等多个方面,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责任、约定工期、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避免纠纷发生。因此,农村盖房3层也需要签订合同,以确保合法合规,并保护双方的权益。
4. 农村建房合同没盖章有效吗?
农村建造房屋没有盖章是无效的,因为在农村盖房,如果是住房,那就必须有经过政策部门审批过的宅基地,也就是要经过确权后,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方可。必须盖章。
如果是搞养殖建房的话,必须通过村委会同意,与村委会签定土地使用合同。必须盖上大红章才有效。
5. 对换的土地可以用来建房吗?
土地互换的,流转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进行土地证变更登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 什么是农村林地?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以及竹林地 疏林地 未成林适林地 灌林地 采伐终迹地 烧迹地 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业用地经批准可以建较简易的房自住,或者相关的生产设施住房。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五大注意事项
一、建房注意别建在非宅基地上
农村建房基本都是在自家宅基地上的,如果你在耕地、草地上建房,那么肯定是违规行为,建好的房子也是违建建筑,会被直接拆除。同理,宅基地也不要用在除了建房子的其他事情上,比如建厂房等。
二、建房别建在水源地附近
农村水源地附近是重要的自然保护资源,如果建在这些地方,不仅仅会对水源产生影响,而且对于房屋本身的结构时间长了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建房别超出规定的面积
根据各地宅基地分配的面积要求,如果建房的时候超出了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那么肯定是要面临处罚的。轻则罚款、重则拆除没收。
四、建房别建在公路两边控制区
国家明文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即使有,也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公共设施之类的。所以在国道省道公路两边的控制区域内,是禁止建房的。况且,这两边也是不会规划有宅基地的,建房本身就是违规的。
五、建房别超出规定的范围
前面说过不超过规定的面积,这里提的就是别超过规定的范围。比如建房高度不超过3层,比如不在规定范围内建造,而是超出建房的规划区域。这种情况基本都不会得到规划许可,全部属于违章建筑。
7. 农村自建房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性质?
农村建房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从立法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2.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房主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而依据该观点,农村建房合同效力的确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条确定为无效。而因农村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纠纷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认定房主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雇主的,对该雇主所雇佣人员的人身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建房合同应为承揽合同:
1.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向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显区别的。
2.农村建房合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为个人,从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看,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依据该观点,农村建房合同效力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即认定为有效。而在建房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认定只要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没有过失的,就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为承揽合同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如果建设的是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则该农村建房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建设的是农村两层以上的住宅以及厂房,其建设活动的规范应适用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将其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关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含义,现行有效的(建质【2004】21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
由于目前没有调整农村建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相关规定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农村建房的面积、高度、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员的权利义务,施工承包人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建房的安全监管、质量监管、建房合同的履行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发生安全事故的救助措施与责任划分,保证农村房建市场的有序发展,保障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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